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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建築師對慈濟內湖案的淺見:

 

一、它是「暫定。」保護區,本來就是要隨都會發展而「適時」解編。

 

. 社會福利用地是造福市民最大,損害生態最小的土地使用方式,同時也是最不具商業價值,投資客或財團是不會買社會福利用地的。

 

三、政府如認定內湖環保站應供滯洪池等公共設施用地,不能強加人民負擔,而應依法辦理徵收。

 

四、慈濟是財團法人,有其設立目的宗旨,要求內湖環保站捨社會福利目的而供公共設施使用,慈濟有違設立宗旨而於法不合。

 

五、人民有訴訟、請願、陳情等權力,十八年依法申請,決定權在市府,指責慈濟依法申請解編「暫定保護區」是違法,是剝奪人民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。

 

六、依台北市府規定,保護區本就可供慈善目的使用,因此,慈濟期待暫定保護區合法變更為社會福利用地,是合乎市府旣定計劃。然事實上,同樣是暫定保護區之周遭土地,己依法解編供高度商業價值之住宅或商業區,慈濟安分守己等了十八年仍在努力中,實無善霸之行。

 

七、由於社會福利用地不具商業利益,國家為鼓勵民間投入社會福利事業,本就有義務協助取得社會福利用地,或配合變更地目,把具經濟開發價值之工業地、農地等變更為不具商業價值之社會福利用地是合於常規,不是特權更無違法,尚請善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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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大愛主播倪銘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